博士上海购房政策(博士上海购房政策2020)

台州二手房网 2023-04-18 22:32:02

一、上海购房积分政策博士有加分吗?

有的。

积分认定:博士在读和博士学历毕业的都可以。不算的三种情况:一是外省市户籍,二外省市户籍在外省市读博,三外省市户籍在境外读博不算那换言之什么,就其他都算。其中上海户籍,如果在外地读博的话,要问他一下,当时读博期间有没有这个户口调到学校去,那如果调去的话那等于说算不了了,因为那段时间属于外地,有一种情况是硕博连读,就他硕士和博士是连在一起读的,他毕业证上是看不出硕士是哪几年,博士是哪几年?这种情况的话,是需要到读博研究院去开证明,硕士几年博士几年的,因为只有博士那几年才计算分数。

二、天津在读博士购房政策?

天津在读博士的购房政策与其他人并没有明显的区别,只是对于高学历人才有一定的优惠措施。

一般来说,博士购买第一套住房可以享受10万元左右的优惠,或者给予博士特定的楼盘以优惠价,不过具体的措施也要根据不同的区来确定,通常来说滨海新区的优惠力度会大一些。

三、宁波博士购房补贴政策2021?

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的补助内容为安家补助和购房补贴。

“其中安家补助的额度在15~800万不等。

购房补贴则主要为自引进之日起3年内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并且取得不动产权证,分别给予购房总额(以契税发票不含税的计税金额为准)20%,最高20~60万元的购房补贴。(引进前在甬购房,无法享受购房补贴)。”

按照2018年12月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宁波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对新引进的顶尖人才,给予最高800万元安家补助,按照4:3:3比例在3年内逐年发放。新引进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则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15万元的安家补助,申请时已在宁波购房的,安家补助一次性发放;未在宁波购房的,按照4:3:3比例在3年内逐年发放。

对于第二类基础人才而言,可享受在甬首次购房补贴。补贴额度延续《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5]179号)政策,在宁波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以契税发票不含税的计税金额为准)2%的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8万元。

享受购房补贴的房产,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对于新引进应届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而言,可享受生活安居补助。即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生活安居补助。

对于自主培养的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青年精英人才,则可享受人才奖励。奖励额度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四、博士首次购房补贴政策2020?

对沈阳户籍在沈就业创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在编人员)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2017年1月1日后购房),并承诺在沈就业创业五年以上的毕业生,申请时毕业年限、首次购房时间均不超过五年的,可按照博士毕业生6万元、硕士毕业生3万元、本科毕业生1万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

五、上海购房政策2014?

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非上海户籍在上海买房在本市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1、契税。契税分两种情况来征收。首套房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为成交价的1%;二套普通住宅不论面积大小契税都为成交价的3%。

2、个税。个税即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为成交价的1%。满5年的商品房一般情况下是免征个税,不过前提是要看原房东名下有几套房,如果是唯一住房即可免征,相反就要征收1%的个税,未满5年的商品房不分首套二套都要征收。

3、查档费。收费标准每人10元,根据买卖双方户口本上人数总和来收取。

4、营业税。营业税是成交价的5.55%,征收标准分两种情况:满2年就免征,不满2年要全额征收。

5、买卖公证费。买卖公证费的是公证书上成交价的3‰。

6、工本费。工本费是每本80块钱。

7、交易手续费。产权证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交易手续费为5元/平方米,大于等于144平方米的交易手续费为8元/平方米,房改房是2.5元/平方米。

8、土地增值税(原:凡居住未满3年的非普通住宅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5年以上免征;现暂免征收)。

关于2014上海购房资格有哪些以及上海购房税费怎么算的相关知识就和大家分析到这里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综上所述,在上海买房子,我们一定要先确认自己满足基本的购房资格,其次还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去按时交纳税费。

六、海外博士上海可否购房?

先需要落户,然后才可以在上海购房。

海外的博士如果想在上海购房的话,最简便的方式是先将自己的户口安定在上海也就是说落户作为博士落户上海还是比较方便的,落户之后就可以在上海开始购房,购房是根据个人意愿来选择的,相对来说上海的房产价格比较高,并不是普通人能够承受的。

七、上海公司购房政策2021?

一、企业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购房时间以合同网签备案日期为准:

1、企业设立年限已满5年;2、企业在本市累计缴纳税款金额已达1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职工人数10名及以上,且按照规定在该企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满5年。

企业近年缴纳税款金额满500万元以上的,购房时不受上述企业设立年限和员工人数等条件的限制。

八、上海人才购房政策?

上海人才购房市政府给予大力支持,免税,贴补,最低贷款,安家落户口等的优越条件。

九、购房新政策上海?

1、外地户口家庭在上海跟父母在限购前共有的房子,同时算在父母与子女名下。(即: 非沪籍家庭限购前与父母共有的住房不可剔除,需计入套数) ;

2、外地户口家庭,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必须上产证。(即: A满足购房条件,B不满足,B不可单独上产证) ;

3、社保跟税单在签约当月的数据都不认,必须在签约前满足63个月内60个月有效缴纳。(即: 11月签约,则11月的社保/税单不予认可,截至10月份需要满足购房条件) ;

4、上海户口与外地户口为夫妻的家庭,首套房外地户口具备购房资格的可以单独上产证。(注意:若上海户口在限购前跟父母有住房的,首套房外地户口不能单独上产证,上海户口必须上产证);

十、上海人才优先购房政策?

人才引进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以下是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仅供参考!

根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七)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八)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九)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十)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十一)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引进人才范围。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申办条件

(一)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是指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四)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

(五)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所称“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的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

(六)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所称“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商务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符合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条件引进的人才,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七)办法第五条第(八)款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具体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发布)的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

(八)办法第五条第(九)款所称“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是指经同行专家评估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专门人才,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行业专门人才。

(九)办法第五条第(十)款所称“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的标准,由投资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订,经批准后实施。

二、关于申办材料

(十)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在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有效合同。

(十一)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所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及聘任证明;

2、根据规定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供单位的聘任证明;

3、本市核发的(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

4、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办法第六条第(八)款所称“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1、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进沪的,提供外省市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已在沪稳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依法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由各受理点受理人员进行信息查询。引进人才需提供本市就业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三)办法第六条第(九)款所称“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或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应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

(十四)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款所称“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引进人才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者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权属证明及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1、引进人才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以及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证明;

3、居住在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引进人才,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4、确需暂时落户在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提供同意落户的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三、关于申请的提出

(十五)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式办理:

1、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的,由用人单位在网上进行单位信息注册,并填写单位和引进人才相关信息,打印《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并盖章、签字。用人单位备齐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书面材料后,到受理点进行现场申报。

2、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范围。

4、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四、关于办理流程

(十六)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初审机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办法》规定的条件,负责对申报单位的引进人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审核通过的,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

4、公示无异议的,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户口迁移

(十七)按照办法第十二条办理“户口迁移”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引进人才在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3个工作日后,持相关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迁沪人员及其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关于家属随迁

(十八)办法第十三条所称“未成年子女”,是指16周岁以下的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七、关于户口注销

(十九)对已骗取获得的本市常住户口,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八、其他

(二十)引进人才户籍落户本市后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本实施细则印发后,原市人事局印发的《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沪人〔1999〕51号)和原市劳动局印发的《关于本市企业从外省市引进技术工人的试行意见》(沪劳力发〔93〕18号)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