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国税办函【2008】576号文件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
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8】第576号
发布时间: 2008年06月15日 状态: 有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价格优惠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8]6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福建泉州购买第一套住房(二手房)未满5年要付20%税费,满5年就不用付20%税费是这样吗?
一般的情况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纳的税费如下:一、 买房人应缴纳税费:1、 契税:房款的1.5% (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2、 交易费:3元/平方米3、 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 4、 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二、 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 交易费:3元/平方米2、 营业税:差价*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3、 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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