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异地买房可以贷款吗

台州二手房网 2023-04-14 03:07:22

一、公积金异地买房可以贷款吗

【法律分析】:公积金异地买房可以贷团州款,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异地买房具体流程如下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差弊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虚或族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以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2、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2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能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地开放了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门槛,并把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市划入了可贷款的异地城市。

4、职工须持有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二、公积金在异地可以贷款买房吗

可以的,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贷款。

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贷款城市公祥猜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稿宴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用户一般可以先到鹰心快查检测自身的大数据综合信用评分,评分越高成功的概率就越大。

扩展资料: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商品房买卖合同;

申请人及配偶身份键高证、户口本和婚姻状况证明;

工作证明及银行流水;

首付款单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卡);

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书;

买卖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

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这个要看地区的,有些地区可以有些地区不可以的,要咨询公积金中心的

不是有公积金贷款买房子的话,那亲,如果这样带上吧,要必须要便宜多了

大多数地方都可以,个别地方不行

三、住房公积金可以跨市贷款买房吗

法律分析:可以。但是由于不同城市的贷款业务有所差异,所以在选择异地贷款买房的时候一定要向所在城市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公积金中心会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09月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流程,并提出,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抓紧出台异地贷款业务细则。办理流程:1、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2、职工本人脊敬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3、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4、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5、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锋野蚂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银埋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