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算延期交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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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们在购房合同上约定2008年9月30号之前交房,也按时拿到了房子,那么,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第11条,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不算延时交房,只算交付的房子不合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
2、根据司法解释第12条,如果房子验收不合格,你们可以要求退房并要开发商赔偿损失。
3、关于退房要怎么做,我以前的回答有详细介绍,下面有链接,你仔细看看,不再重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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