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想换房需要交哪些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根据1999年出台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一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但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对于本条规定,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本条属于个人换购住房的规定。
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换购住房政策进行了调整,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规定,对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
因此,如果纳税人已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出售了原有住房,目前尚未购房且有购房需求的,应尽早在售房后一年内购买住房,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转让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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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9年出台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一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但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对于本条规定,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本条属于个人换购住房的规定。
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换购住房政策进行了调整,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规定,对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
因此,如果纳税人已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出售了原有住房,目前尚未购房且有购房需求的,应尽早在售房后一年内购买住房,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转让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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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转让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还要交纳房产税,营业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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